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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义务主要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法律分析
职工在安全生产中享有的权利:1、有权利得知所从事工作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可能发生的事故。2、有权获得保障其健康、安全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3、有权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予以拒绝。4、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5、在发生严重危及其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紧急避险,并应当将有关情况向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作出报告。职工在安全生产中承担的义务:1、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2、按规定正确使用各种劳动保护用品。3、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生产指挥,不得随意行动。4、发现不安全因素或者危及健康安全的险情时,有义务向管理人员报告。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2、遵守有关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中职工应做到的条款,为设备安全与正常运转尽到责任。3、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关心周围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4、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班组长或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发生工伤事故,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同时协助有关调查人员做好调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义务是哪些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1)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安全生产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条件。
安全生产基本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管理部门都必须管安全,必须依照国务院“安全生产是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的指示精神,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要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就要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企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卫生技术规范、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人员。
(2) “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是指安全工作是衡量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该原则要求,在对企业进行各项指标考核、评选先进时,必须要首先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生产指标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3) “三同时”原则
“三同时”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 “五同时”原则
“五同时”是指企业的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履行的义务有: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依照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人身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以避免或者减轻作业和事故中的人身伤害。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这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需要。从业人员不履行这项义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不同岗位和不同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具有不同的安全技术特性,要求从业人员的素质不同。随着生产经营单位领域的不断扩大和高新技术装备的大量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术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性。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危险物品生产作业和使用高科技安全技术装备的从业人员更需要系统的安全知识、熟练的安全生产技能,以及对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理能力和经验。因此,从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对提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预防、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具有积极意义。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如果从业人员尽职尽责,及时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许多事故能够及时报告并及时得到处理,完全可以避免事故发生和降低事故损失。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事故和不安全因素,预防事故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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