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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矿山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根据矿山安全生产条例,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
一、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同时,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计划,并落实具体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和操作规范,确保从业人员能够遵守规程,规范操作,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三、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
矿山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维护。同时,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设备的检查和维修,防止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使其能够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措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综上所述:
矿山安全生产条例是矿山企业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矿山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矿山企业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规章、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四条规定: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六条规定:
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太原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矿山安全生产措施: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加强矿山安全培训、加强矿山设备维护、加强矿山风险评估、加强矿山安全检查。
一、加强矿山安全监管
矿山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管和巡查,确保设备、工艺、作业和人员的安全。
二、加强矿山安全培训
矿山企业必须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能够正确使用设备和工具,掌握应急处理技能。
三、加强矿山设备维护
矿山企业必须定期检查设备和工具的状态,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故障和安全隐患,确保设备和工具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四、加强矿山风险评估
矿山企业必须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评估矿山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五、加强矿山安全检查
矿山企业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矿山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和职业危害,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健康安全,促进经济建设顺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是指在依法批准的地面、地下范围内从事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或其它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矿山安全及劳动保护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技进步,实行科学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术素质。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消除和制止危害矿山安全及劳动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一切不良条件和行为。?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综合监督监察。?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指定的专职人员依法负责所辖范围内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为业务领导关系,下级部门要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六条 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属矿种各自的安全规程,其安全设施的设置、建设必须符合其行业规定、行业标准的要求。?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矿山职工参加本企业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矿山安全生产的义务,也有举报、制止危害矿山安全生产及损害矿山职工生命健康行为的权利。?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矿山企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矿山的安全保障?第十条 矿山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估。
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并按规定使用。?第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当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应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应当配备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应当每年编制矿山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由矿长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学习,保证每个职工都熟悉发生事故后的避灾路线及事故抢救、自救的措施。?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应有完善的矿内外、井上下通讯设施。?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采掘必须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必须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按规定在边界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矿柱,禁止越层越界开采;?
(二)应有填绘及时、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避灾线路图和井上下供电系统图等必备的图纸;?
(三)采掘作业,应当编制采掘计划和作业规程,符合矿山开采顺序,采矿方法合理,资源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
(四)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采区(盘区)、采场(工作面)都必须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井下采掘作业,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遇地质破碎带、顶底板松软或过断层、老空、冒顶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加强支护;?
(五)露天采剥作业,其阶段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第十七条 每一个矿井必须具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保证井下有足够的新鲜风量。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并应具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扇。非煤矿井的通风应符合其安全规程、行业规定的要求;
(二)通风系统合理,不得采用老空通风,不得有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及风流短路、循环风、无风、微风等现象;?
(三)矿井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通风检测仪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及检测人员。检测仪器、仪表要按规定定期校验,保证其完好准确;?
(四)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场所的气候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并定期检测;?
(五)井下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并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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